先說重點,服務費用可以議價,沒有強制規定
不動產買賣依照內政部規定,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6%。其6%是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主管機關也沒規定房仲業應向賣方、買方各收4%、2%;所以買賣雙方可以在實際成交價金6%的範圍內與房仲業議價。
如果仲介違反規定,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超過實際成交價金6%,經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明屬實,除了要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外,對於房仲業處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處罰經紀人員6個月以上3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那回到文章標題的重點,買賣方怎麼知道仲介是否有超收服務費用呢?在成交前,仲介方基本不會讓買賣方有機會直接面談議價,通常會由仲介方扮演居中的角色,所以會有斡旋單或要約書這種文件,但是買賣方總會在成交時要見面簽署買賣合約,如果買賣方真的懷疑仲介有欺騙要賺取服務費用的嫌疑,買賣雙方只要相互詢問一下,自然就會知道指個案件總共支付了多少服務費用,如果超出規定6%或者被欺騙了,是有提告的案例可循,房仲詐仲介服務費 判刑4月。好的仲介人員,不會用欺騙的方式騙取服務費用,而是會儘量搓合買賣對方,至於服務費用如果有機會收取到6%,那也是建立在買賣雙方都心甘情願的狀態下支付,而不會因為一方願意給付的較少時,就想盡辦法從另一方騙取。
另外一種更嚴重的是賺差價,舉例來說,開價700萬,但賣方底價是500萬,仲介方遇到的買方願意出價600萬元,這時價差100萬超出整個案件可收取的服務費用上限36萬(600萬*6%),不良的仲介,就會想辦法把中間額度賺取過來,例如利用人頭製造三角簽,或者跟賣方洗腦說,只要超出的部分都是仲介的服務費用等不合規定的話術,所以買賣方如果不想被騙,服務費用請堅持給X%計算就好,例如賣方可以說成交在500萬時願意給1%當作服務費,600萬時可以給2%,700萬時則願意支付3%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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